2.各统筹地区要多方筹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困难企业资产变现所得收入,应按规定优先用于解决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各级政府也要多方筹集资金,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政府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具体补助办法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3.尽快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中央所属资源枯竭破产矿山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解决;对资源枯竭破产矿山企业所在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的,省财政追加安排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助资金。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办法;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新关闭破产企业,关闭破产时必须处理好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费用筹集标准、参保后是否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由当地政府根据参保资金筹集情况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自行决定。
4.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要保持适当结余,以应付各种不测因素带来的风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额(扣除趸缴额)超过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总额15%以上的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5.省直驻各地企业的困难单位,执行按本意见规范后的属地困难企业参保办法。
(三)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随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同参保。未参保企业改制后将退休人员交由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改制费用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各地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人群、不同缴费水平,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并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缴费参保和费用结算。县级统筹地区要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出台并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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