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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

  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度增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巩固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社会各界联动扩面”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扩面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敦促有缴费能力单位尽快依法参保。2005年年底前,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要无条件依法登记参保。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退休人员相对较多的用人单位参保。对少数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的大型企业,应尽快纳入属地医疗保险统筹。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执法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和国家、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地税机关担负征缴任务的,要积极参与对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参保的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二)高度重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1.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经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认定确无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其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后随原单位职工参保的,或在其他单位正式就业并随就业单位职工参保的,其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未灵活就业且患病后生活特别困难的,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当地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情况,采取“统帐结合”或“住院费用统筹”方式,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住院费用统筹”方式参保的,参保费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的70%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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