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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六、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把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抓紧抓实。
  省政府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协调小组在省民政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能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以下可以参照建立相应协调工作机构。
  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基层要建立由有关部门领导、街道、社区、低保对象代表及聘请的医疗专家组成的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对救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要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治疗效果、收费价格、救助金票据审核、审批和资金结算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因此,要在市、县(市、区)设立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由民政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需要在编制内调剂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以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救助资金运行核算、诊疗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任务。专职人员工资和培训、设备等相关的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长:闫丰(副省长)。
  副组长:夏道虎(省政府副秘书长)、薛恒(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周志敏(省民政厅副厅长)、董德刚(省卫生厅副厅长)、柳奇武(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袁卫亮(省财政厅副厅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志敏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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