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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政府授权省信访局代表省政府受理上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省信访局成立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省政府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条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省信访局局长、副局长、各业务处处长组成。
  第四条 信访人不服省直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办理、复查信访事项的意见,申请向省政府提起复查或复核的,由承办信访事项的省直行政机关或市政府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到省信访局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对到省信访局向省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省信访局省委接访处或者省政府接访处负责接待,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移交省信访局督查处;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六条 省信访局督查处受理复查、复核要求后,根据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性质,向有管辖职责的省直行政机关下达《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委托书》,委托其对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接受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要按照省信访局委托书的要求,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复查、复核,并按时限要求报送省信访局。省信访局督查处要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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