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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利用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如有损毁,由施工单位修复或适当给予补偿由各相关市自行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远近,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相关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水利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相关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相关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费用使用,不得超支。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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