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相关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混、砖瓦房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300元;合葬坟每座补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