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相关市核定。
  6.各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相关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7.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移民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6.临时使用耕地,按年产值乘以用地年限补偿。年产值标准:旱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二)其他税费
  1.免征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
  2.省及省以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先征后返。
  3.在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平整复垦的前提下,免征耕地开垦费、复垦费和闲置费。
  4.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先征后返。
  5.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并负责监督验收。
  6.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3%计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