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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
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做好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工作,为厂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移民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和移民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在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水利厅全面负责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相关市政府负责动迁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水利厅与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省国土资源厅与工程沿线各相关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相关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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