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治理
1.建立和完善人口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调整社会经济政策时,要制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凡出台重要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社区管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事业改革中,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行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时,要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每4年评选一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适时进行“辽宁人口奖”评选。
2.健全和完善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实行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磋商制度,加强横向沟通与协调,形成相互合作、综合评估的协调运作机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制度。
3.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加强人口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人口总量、人口素质和人口结构特别是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的研究,把战略规划与行动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长期有战略、中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
4.实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认真落实《关于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4号),特别要强化落实“三资”、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指导“三资”、民营企业组建计划生育协会。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办事大厅,要开设计划生育工作窗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把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特殊人口纳入管理范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新机制建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1.完善领导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党委、政府议事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一到两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每年年底下一级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交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