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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42号 2005年11月9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5]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取消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因此国家不再将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管理,为适应当时金融企业和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其它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明确规定“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地税局负责所得税征管的典当行业不适用国家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其适用税率按照现行对非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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