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对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联合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批。
3、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严格的办理程序,并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公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要真正做到办理程序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由设在中心的银行窗口代收,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收费。
5、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统一规划,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制定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网络管理办法,尽快实现纵向联结各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横向联结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网络。在已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答复、网上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经常性项目的网上许可、网上年检等,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省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级部门要求市、区县初审或者报送的,可暂作为服务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各部门窗口报送。
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建设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
(一)完善行政许可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尚未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务必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已经建立并运行的,要全面落实《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作机制,切实把中心建设成为服务经济、方便群众的文明窗口。同时,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办事处一级便民服务中心,把计划生育、城镇建设、民政优抚、农林水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统一纳入便民中心集中办理。市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对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考核与指导,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区县、乡镇三级联网行政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