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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六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我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我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的具体办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本次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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