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将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并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编制出上年度全省地方财政决算,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我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但是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征求代表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我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我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