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九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阅读、酝酿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准备;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有关的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