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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3月9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查
  第六章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七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八章 询问、质询案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十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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