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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失效]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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