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05]6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试行)》已经10月19日重庆市农业局2005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重庆市农业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为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农业部门形象,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务员法》、《
种子法》、《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利益。
三、不准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及报销有关费用。
四、不准在种子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
五、不准违反规定审(认)定农作物品种或借品种审定名义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