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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5〕105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
津政发〔2005〕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的禽类(包括鸡、鸭、鹅、鸽等),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实行强制免疫,免疫率要达到100%。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饲养的禽类品种和数量,自觉接受强制免疫,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做好消毒和隔离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区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进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二、城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严禁饲养鸡、鸭、鹅、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类,一经发现,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鸽、观赏鸟类饲养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环境消毒和限飞措施,防止疫病传播。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人与禽类密切接触或有可能造成疫病传播的任何活动,如信鸽竞翔、信鸽训练飞行、广场鸽放飞等。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强制免疫效果的监测和出栏禽类的检疫,并切实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不接受监测和检疫的养殖场(户)强制进行监测和检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疫区采购和调入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的禽类产品必须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小包装禽类产品外包装应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
  五、暂时停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禽类屠宰实行定点措施,暂时停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查扣处理。占路、非法聚集点出售屠宰加工活禽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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