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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曾参加失业保险,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较低,进行就业登记并接续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促进其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对毕业半年后未能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鼓励青年见习基地免费提供见习场所,为其提高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四)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考核制度,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基金促进就业的补贴项目在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项目下列支,已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
  (一)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
  (三)青年见习基地专项补贴。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支出项目:
  (一)改制单位培训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补贴;
  (二)参保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能力培训的在职培训补贴;
  (三)就业培训机构专项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转岗培训补贴标准:按我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中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执行,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
  (二)在职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本单位连续两年培训职工人数和产生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数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3。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按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个人缴费窗口费率为标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1/3。
  (四)大中专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
  (五)青年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按我市青年见习基地资金补贴政策执行。
  (六)就业培训机构专项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就业培训机构考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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