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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渠道,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用促进就业的办法控制和减少失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及人员:
  (一)履行缴费义务,在实施改组改制、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对在职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单位;
  (三)曾参加失业保险,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青年见习基地。
  第四条 基金促进就业使用范围:
  (一)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中通过内部转岗培训等形式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给予单位转岗培训补贴。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在职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就业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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