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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但国家西部大开发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除外。
  4.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以上并联的各项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除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外,其余改为由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并联项目后面括号中的内容为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范围由主办部门商协办部门予以事先明确,并作为主办部门在主协办工作中统一确定协办部门的标准),未加注括号的,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与主办事项相同。
  按上述方案实行并联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见本方案附件2:《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参考图》。
  (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统一办理的规定,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保证并联审批有效实施。基本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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