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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申请人在取得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限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依法予以明确。
  申请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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