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六、明晰产权,创新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转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和《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管理以及对农村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供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三)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农村饮水工程的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合理。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订供水价格。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广水价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达到既节约水资源又使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