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工程建设的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备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估,由市(州)水利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展改革委审批。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四、增大投入,强化监管,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坚持国家、社会、民间、个人一起上,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群众投资为重点,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推行股份制、引进外资(包括采取世行贷款、BOT方式)等方式,运用市场化机制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步伐。市、县政府要抓住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利时机,采取政府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引资、群众筹措和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扩大投资来源,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如期实现农村饮水安全目标。
(二)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大力推广招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和大宗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透明度,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构成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中央、省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人为造成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优质高效建好工程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做到建设一处,完成一处,充分发挥效益一处。对规模较大的工程要推广工程监理制。单项工程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杜绝层层转包。小型和微型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所有权属于受益户,但要选派有经验的技术员对农民进行培训或现场指导,采用各种有效的监督办法,推行技术人员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代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豆腐渣”工程。国债投入的项目完成后,在有关市(州)县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返工。坚决不能让不合格工程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