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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5]188号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近年来省政府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作为为民办10件实事之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农村饮水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饮水困难向保障饮水安全转移。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据调查,全省尚有3000多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属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计划、资金、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卫生、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要研究制定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要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让农民群众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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