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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三、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已建水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保等要求,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确保已建水工程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对该规划河道(段)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可采深度、年采砂控制总量,通航河流的采砂规划经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签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河道采砂规划中涉及铁路、公路、航运、电力、通信、城建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批准采砂规划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在省管河道(段)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

  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予以实施。

  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项目开采量除在1万立方米以下或涉河建设项目就地取砂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开采权;其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取得。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使用河道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由交通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市及其以上管理的河道的市(州)城区河段,县(市、区)际边界河段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市(州)际边界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许可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河道采砂许可证应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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