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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对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清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限期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坚决取缔和制止各种非法开采活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没收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相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四)严肃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在企业重组改制中,未依法处置采矿权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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