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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信用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决策资金的主要投向;综合平衡贷款项目和资金;审定经营性、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类别;审定分年度分批具体用款项目清单;核准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建立还贷准备金及还本付息等有关事宜;对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业绩考核评价。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厅、开发银行省分行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安排领导小组定期联系会议;拟定和审查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查核准;负责办理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及时掌握和反馈贷款项目信息;协调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监察;负责对信用平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省级信用平台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合同书》,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建立、健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跟踪了解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并向省级信用平台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上报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贷款偿还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贷款使用效益和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请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贷款投向;
  (二)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三)落实配套资金;
  (四)用款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五)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六)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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