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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四)调度指挥。全市的火警受理和灭火救援工作仍由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统一接警调度,各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必须接受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五)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关保障制度和改革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本市实施“防消合一”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一)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要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并督促下级政府依法严格落实北京市消防规划,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各区县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落实消防站选址、消防设施布局等相关内容。
  (二)制订落实消防规划。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政、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内容在内的消防专项规划。
  (三)加强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督促市和各区县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制订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各区县相关工作的落实并进行检查和考评。
  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区县政府领导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
  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接受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相关责任和任务。
  (四)加强公共消防站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8号)要求,8个城近郊区政府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10个远郊区县消防队站建设由所在区县政府无偿提供消防用地,并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负责基本建设,市政府补助部分基建经费。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市规划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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