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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
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现实行防火和灭火救援分离的体制,防火工作由区县公安部门内设的消防处或消防大队负责,灭火工作由全市6个消防支队跨区县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工作,有效整合现有消防资源,发挥公安消防整体效能,促进首都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改革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动本市城乡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本着“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有效整合区域性消防资源,增强公安消防队伍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为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按本市行政区划,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地区各组建一个公安消防支队,在密云县、延庆县各组建一个公安消防大队。上述机构依法履行所属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站分局、燕山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内设的消防监督处、科和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大队的建制、称谓暂不变。
  有关公安消防支队或大队及消防监督处、科的机构调整事项,按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隶属关系。实行“防消合一”体制后,本市公安消防队伍与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在机构序列上统一,在管理模式上一致。
  (三)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规定,由市财政局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同时,区县财政部门也要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消防业务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消防业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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