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5.2 奖励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疫情或防止疫情传播,其家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禽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1.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