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发生疫情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处置。必要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予以指导支持。
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应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超越所管辖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发布封锁决定。
(3)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检测,如确认为疑似病例,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扑杀染疫及相关动物、封闭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5)根据疫情级别,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
(6)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7)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10)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11)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4.4 扩大应急
(1)发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中央国家在京单位、北京军区、武警北京总队等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疫情的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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