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注重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县,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主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疫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本市停止一切禽类及其产品进出京,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部门对感染者要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接触的人进行隔离观察。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对禽类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主管副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主管副市长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农业局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