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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3.2.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制定的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发布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发布和取消不同等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预警,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过境候鸟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养禽场(户)应采取封闭饲养方式,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扩大禽类免疫效果监测范围,对免疫效价低的养禽场(户)及时补免。对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养殖基地活禽按有关规定程序进京外,停止其他外埠活禽进京。暂停全市活禽交易活动,暂停鸽子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渠道进京的禽类及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联合周边省市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开展强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墙”;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禽类免疫效果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外埠禽类及其产品进京。必要时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施收购。加强与河北省、天津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在河北省、天津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对发生疑似病例的地区进行封闭控制,对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禽类实施扑杀、强制免疫等措施。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农业局与市卫生局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有关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d.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禽类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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