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快速反应
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1.4.4 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科学的免疫、消毒程序,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5 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多方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确认
1.5.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1.5.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1.6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在21日内,有4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在10个以上;或在1个区县内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或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区县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有2至3个区县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县内有4至9个疫点;或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6.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内有2至3个疫点。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在1个乡镇1个疫点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职责:
(1)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修订《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程序;
(4)指导区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2.1.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农业局:(1)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2)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3)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4)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禽类予以扑杀,按规定标准对禽类尸体及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实施消毒;(6)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7)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8)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10)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