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005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确认
1.6 疫情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顾问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区县政府的职责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疫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基本应急
4.4 扩大应急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7.2 演习
7.3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严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养禽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禽类,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4 工作原则
1.4.1 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