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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是否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执法案卷质量等。制定评议考核方案要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具体标准。评议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评议和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对各部门的考核分值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占有适当比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要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和区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消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市人事局配合)
  三、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和区县政府要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作用,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计划,做好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落实、宣传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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