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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执法依据公布制度。应当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在本级政府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公布工作。
  4.分解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重复交叉,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纵向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5.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采取适当方式明确。市和区县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责任;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如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6.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岗人员,要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和证件管理制度,并要注意与已有的公务员培训、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监察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7.各区县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检查制度。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年度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人事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政府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政府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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