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4〕3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工作。本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分阶段完成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安排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1.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下属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分类和目录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规定。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一致。下级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疏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1月30日前梳理执法依据的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将梳理结果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2.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数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