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高考中贯彻《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辽招考委字[2005]10号)
各市招考委、民政局、军分(警备)区: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对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优待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考录取优待办法
1、高考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役士兵;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③现役军人子女。
2、烈士子女高考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其中在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优待对象的资格审核办法
优待对象的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广大考生的利益,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省军区系统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纪检监督,按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优待对象的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核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现役军人及其子女的身份认证和高考优待资格审核
军官须由所在单位师级以上(含)政治部门开具现役证明,士官须由所在单位师级以上(含)司令部门开具现役证明。考生持以上证明和能证明现役军人与考生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到考生所在市招考办办理高考优待资格审核手续。
2、伤残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等的身份认证和高考优待资格审核
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开具伤残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等的证明材料。考生持市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市招考办办理高考优先录取或降分投档的资格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