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核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审批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并开工,且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贴息资金的50%;项目完成投资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项目补助项目开始实施后,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形式的项目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一年后仍未达到拨款条件的,市财政局作核减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中应确定项目实施的进度、时限、效果,以及项目承担企业的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完成目标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需报市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贴息资金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