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争取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资金的优先安排与落实,对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重点项目,视专项资金规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对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活动,以及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调查研究所发生的经费,视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政府有明确的配套要求及属于国家、省、市要求集中重点支持的项目外,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电子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手段,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才队伍及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 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的50%以上已经到位,并有中介结构出据的验资证明。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的比例不超过70%,且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第九条 技术研发项目已经通过专家论证并开始实施,且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信息产业局在网上发布,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统一开展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 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凭证等;
(六) 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书面资料一式三份,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二份)及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评审程序和要素条件对初审入围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与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