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5]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鼓励、扩大重大项目的引进,推动电子信息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鼓励、扩大重大项目的引进,推动电子信息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用于支持:
(一)能够加快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结构调整并能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以及较高的投入产出比,对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形成产业集群而实施的信息产业园区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主要包括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一般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6%计算,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中心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