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改善城市环境而进行搬迁改造的合资合作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 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上述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全部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批准时间应在项目申请前1年内。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总额应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注册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具体要求。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资金到位率应达到投资计划的50%以上。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合资合作项目中中方注册资本金6%补助,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重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申报方式,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的牵动作用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属于增资扩股的,需同时上报董事会决议);
(四)验资报告;
(五)银行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
(六)施工监理单位或中介结构出具的项目进度证明。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经委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