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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5]34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
  (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产品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有助于推进大中型企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的合资合作项目。
  (三)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使企业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合资合作项目。
  (四)对我市经济或区域经济具有较大牵动作用、具有规模效益的合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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