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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5年创建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中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5年创建上海市中医药
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中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卫中医[2005]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工作,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本市中医药服务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确定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和下达建设单位资助经费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31号)文件中确定的33家示范点建设单位),开展2005年度期中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核方式:
  (一)自查:各示范点建设单位根据《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各区(县)卫生局,由各区(县)卫生局复核后上报市卫生局中医处。
  (二)复核评估:
  1、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承担示范点建设单位随机抽查,实行现场复核评估,并反馈评估结果。
  2、随机抽取33个示范点建设单位(必须在各自查报告基础上)总量的35%(共12个示范点),由复核的示范点建设单位推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进行现场复核。
  二、评估计分:
  (一)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评估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70-80分需整改,可延期2-3个月再复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总分为11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7分为不合格。
  三、复核日程安排:
  (一)2005年12月9日前,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查报告报区(县)卫生局。
  (二)2005年12月15日前,自查报告经区(县)卫生局复核盖章的报市卫生局中医处。
  (三)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月20日期间,市卫生局中医处将组织专家复核及现场评估并公布结果。
  四、有关事项:
  (一)各示范点建设单位自查报告,应包含《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自查每项指标得分情况及总值。自查报告需由区(县)卫生局提供审核意见。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二)凡参加2005年由市中医处组织的《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研究》的示范点建设单位,如这次被选定为现场复核单位,则需提供复核部分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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