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教师队伍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教师改做其他工作,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关心教师思想进步,改善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转变后进学生,提高在校学生巩固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成绩显著的学校,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全面发展的方向,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要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对未经批准而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协助家长动员学生复学。
学校必须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发放学历证明和毕业证。
第十条 教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对后进学生要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努力帮助他们克服学习上的困难。
教师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擅自停止学生听课或上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受完初等教育和按本市规划实施的初中教育。
学生家长应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发现学生旷课、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要主动与学校配合,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小学适龄儿童和已被初中录取的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必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区街道办事处批准。
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因疾病需要休学或个别丧失学习能力确需退学的,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由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发助学金的具体办法,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就学。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就业。
文艺、体育单位招收儿童、少年学员,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保证被招收的学员学完义务教育所规定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