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团局关于对在沪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设立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在沪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和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52号)、《关于对住所设在京外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函》(民函[2002]112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对住所设在京外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03]178号)的要求,我局将对住所拟设在上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出具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对住所设在上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承担起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为切实履行民政部委托的管理职责,促进在沪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全国性社会团体拟在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的复印件;
3、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我局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在本市设立的书面意见(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应说明理由),通知该社会团体并抄报民政部。
经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沪全国性社会团体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备案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章程》。
经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沪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委托管理备案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二、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我局将参照对市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