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取缔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责令破坏环境和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地质勘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区(县)两级矿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五)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上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区(县)矿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制度和统计制度,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