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矿[2005]585号)
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
自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下发后,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本市通过四年不断深入有序地开展矿产资源治理整顿、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良好。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学习,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区(县)两级矿管部门要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矿政干部、部级、市级矿产督察员对国务院《通知》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掌握好各项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07年6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一是杜绝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二是杜绝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基本杜绝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五是基层监管到位,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工作任务